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改进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10:24) 点击:170 |
【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改进 【监护】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改进 针对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上普遍存在的监护主体缺位和监护不力的现实情况,我们有必要从以下方面来改进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1.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尽管家庭承担抚养和监护责任有先天的优越条件,同时也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外地打工,在时间和空间上已不可能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所以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上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事实上,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思想的社会本位立法,监护事关公益,不容单纯以单纯家庭私事视之。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对于监护制度的介入态度,日渐显著。 然而,透视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简单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普遍表现出了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重父母责任;轻社会责任;重私法自治;轻国家干预的观念。这就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私法自治的认知上,同时,也意味着我们的监护模式还处在“家庭人”、“亲属人”、“单位人”、“地方人”的传统褊狭私域, “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并未获得确认。因此,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我们应在肯定家庭自治的同时,在监护制度的设计中进一步强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2.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组织。《儿童权利公约》第20条规定:“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据此,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组织应是有法律依据的。 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组织最关键的是资金的来源问题。我们认为对于留守儿童的国家监护,可以要求其家长向监护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另外在现阶段对于国家监护组织所负担的监护职能不能要求过高,而应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保护为其目标。所以,我们关于我国未来监护制度的总体设想是:首先是父母基于亲权的自然监护;然后是基于自愿原则上的委托监护;再次是学校和社区的集体监护;最后是代表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公职监护。 3.推行监护的社会化运作。考虑到现阶段政府投入的有限性问题,国家监护组织大规模地对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我们注意到,民间资本的积累日益丰厚,人们的精神追求日益高尚,以志愿者为代表的反映人们奉献爱心的社会情绪不断高涨。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在社区或学校的组织下,以民间的捐献、志愿者的参与为主体,逐步推行留守儿童的集体监护。事实上,一个健康孩子的成长需要小家庭(包括抚养孩子的父母和祖父母)、大家庭 (包括亲属、朋友、保姆、老师)和第三家庭(包括媒体、政府、其他机构组织及有影响力的社区人物在内的文化和社区)三中家庭的协调作用。而集体监护则正好为社会大众参与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一个纽带和平台。 4.着重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客观上讲,要让国家和社会一下子承担起巨大数量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义务,并不现实。所以完善委托监护制度有其必要性。 关于委托监护,《民通意见》只是从监护责任方面对其做了简单规定,但对于监护人、被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会给人造成一种受委托监护人只有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权利的认识。尤其是由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其强调的是监护人的义务,所以一般认为受委托监护人不能获得报酬。这就客观上阻碍了委托监护在实践中的采用。 应当承认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如果将监护确定为义务,在委托监护时也采取无偿原则,将很不利于调动受委托监护人的积极性。它使一部分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亲戚、朋友望而却步,不愿意接受委托监护,即便有个别人接受了委托监护,那一般也是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事实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监护人可以因监护行为而取得报酬的。 5.切实加强国家的监护监督职能。当今世界,行政权力介入传统私法领域的家庭事务已成为一种趋势。缺乏行政职责介入的监护,意味着并没有形成对监护事务的有效管理,没有真正将监护纳入社会公益的范畴。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政部门作为一个公职监护人而做了规定,但并未赋予其代表国家和政府承担监护监督事务公共职责和权力。因此,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公权力机关,缺乏有效统一的社会控管力量。由于无专门机构进行监督,这必然使得大量存在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成为法律上的盲区,无人问津,陷于不幸的儿童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救济。 所以首先要设立家庭调查和家庭事务举报制度,规定农村中小学校应定期到学生家中了解情况,这样可以防范于未燃。其次是对现有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予以整合,统一在民政部门中设立青少年事务局,在国家财政中设立专项资金维持该机构的运作,并通过立法赋予其未成年人监护保障机关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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