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性质的几种学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10:23) 点击:133 |
【监护】监护性质的几种学说 【监护】监护性质的几种学说 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的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观点主要有三种: (一)监护权利说。此观点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把监护称为监护权。认为只有从性质上把监护视为权利,才能使监护人正确、主动地行使权利,并实现监护的目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就含有把监护视为权利的意思。 (二)监护义务说。此种观点认为监护并未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课以沉重的负担,因此就事理之性质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的片面义务。有的学者认为,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监护人的各种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与责任归结起来就是监护人对上负有基于保障社会安定的需要而承担的义务,对下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而承担义务,因此,监护的性质归根结底只能落到义务上。 (三)监护职责说。监护的内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财产,而不是对人的支配的权利。我国民法设立监护制度纯粹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所以,监护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公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监护人既享有职权(权利),又负有责任(义务)。任何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推卸或不适当地履行这种责任。针对上述观点,学者近来又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的观点:即:资格说。有人借鉴学说上对代理的定性,含糊地称监护为一种资格。但是,又有人认为是新权利说。即监护既含有义务,又含有权利,但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处于同一逻辑层面,因此可以且有必要从特定的视角对监护的权利性质加以确认。我们认为,监护制度从表面上看体现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却是在规制国家和个人的法律关系。因而,单纯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职责角度来评价监护的权利或义务属性,不免有失偏差。我认为,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来看,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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